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31人且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国内、省内首创或者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成效检验;
(三)在国内、省内有影响。
第八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也可以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领衔人向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也可以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每项成果列入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列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总结材料以及教材、教案、专著、论文、课件等文字和音像资料;
(三)应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成效的学校或者其他单位的证明。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报截止之日后的20日前,完成申报教学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交付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交付评审的申报材料之
日起30日内,对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获奖项目及其获奖者。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及本单位的教学成果时,应当回避。主任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等级评审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