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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云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08年7月29日

云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云南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云南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云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以内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的奖项为:特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不低于6万元;一等奖不超过9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2万元。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列入省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开始之日的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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