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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操大办。

  第二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坟墓迁葬到公墓区。无坟主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入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或公益墓地安葬。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搞好安全、卫生工作,办理好丧户委托的祭奠事宜。

  殡仪馆服务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亲属。

  殡仪馆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超标准收费。

  殡仪馆服务人员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的告别厅、悼念厅和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消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殡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冷藏棺、寿衣(裤)、花圈、墓碑、黑纱等物。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殡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县民政部门的总体规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必须服从工商、林业、民政等部门的管理。禁止在县城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旁、旅游景点和窗口地区进行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经营殡葬用品应明码标价,民政、物价、工商等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在公墓和划定区域以外建造坟墓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土或林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或林业部门强制迁葬到规定的公墓区域内,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阻挠或抗拒强制改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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