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钟多镇的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以外,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十年, 期满后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回。
公墓区外的墓穴占地面积按前款规定执行。
严禁建造宗族墓地和活人墓(生基),对禁葬区内已建活人墓进行彻底排查登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
(四)铁路、国省道公路主干线两侧100米以内;
(五)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职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或宗教职员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殡葬改革和社会发展实际,依法设立殡仪馆,划定县城文明治丧区和禁葬区。县城文明治丧区界定范围是:钟多镇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辖区。禁葬区界定范围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泉孔出水口,南至城南洞湾,东西以两边山脊为界。
第十三条 县城文明治丧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对遗体运送到县殡仪馆举行殡仪、殡殓活动。禁止在县城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祭品、燃放鞭炮、举办丧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