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县长 李方宇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打造酉阳山水园林城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建委、交通、监察、环保、市政、文广新、劳保、财政、卫生、物价、民族宗教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县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城公墓区规划选址由县民政、建委、国土等部门按规划选定。
除钟多镇的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以外,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