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府设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吸引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部委的政策性资金共同参与。
第二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渝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第三条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资金参与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五条 投资基金在重庆市内注册,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作,主要投资于重庆市内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资本向我市聚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及参与设立引导基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