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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4部门联合制定的《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强化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农村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在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变。乡镇政府要在县(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财政管理工作。

  (二)坚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推进的原则。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县(市)要按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改革在各县(市)乡镇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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