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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一)城市:指市辖各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建制镇: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六条 应税土地按等级进行划分,各等级土地的税额标准,由市政府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结合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进行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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