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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采用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及与相关部门统计相结合的办法。

  (一)重点调查:是对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定期全面调查。对其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房地产业、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及其他一些特殊行业(单位),不划分限额标准,实行全面调查。

  (二)抽样调查:对服务业个体经营户采取抽样调查。考虑到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的代表性问题,在样本抽取时,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为抽样总体,分别建立抽样框,以经济普查资料为依据,采取分层、等距、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比例(5%左右)的社区(村)作为样本单位,调查该区域内全部服务业个体户。据此,市、区两级可分别推算各自个体经济总量。

  (三)规范和强化全市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一方面,规范部门统计,对交通统计、金融统计、旅游统计、外资外贸统计等由相关部门统计后向市统计局报送的资料,需进一步加大沟通和调研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完善和强化社会发展统计制度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部门统计信息提供平台,做好对研究我市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起重要作用的社会科技统计工作。

  五、服务业统计报告期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结合服务业中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及数据上报期分别为年报、季报、月报及一次性调查。

  附件2:

责 任 分 工

  一、向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资料的部门及职责

  (一)直报部门及需提供的主要统计资料。1.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财政收支决算资料;2.国税局:负责提供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等国家税收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3.地税局:负责提供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等地方税收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4.交通局:负责提供道路运输,包括客、货运量及周转量等相关统计资料;5.邮政局:负责提供邮政业务相关统计资料;6.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宾馆(饭店)住宿接待情况、旅游景区(点)旅游接待等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7.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社会治安及火灾火险等相关统计资料;8.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活动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9.科技局:负责提供科学研究与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等方面相关统计资料;10.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福利、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活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以及社会组织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团登记名录及行政区划等基础资料;11.市文化局:负责提供文化艺术业活动,群众娱乐活动,文物及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统计资料;12.卫生局:负责提供卫生医疗、防疫活动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3.商业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议及展览服务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4.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新闻出版及音像制作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5.体育局:负责提供体育、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6.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放等活动的相关统计资料;17.沈阳海关:负责提供沈阳市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总值及关税总值等相关统计资料;18外经贸局:负责提供利用外资、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详见沈阳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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