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沈阳市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所需相关指标、服务业企业(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及服务业行业主要业务指标。
三、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如实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统计信息。
(二)坚持在地统计、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在地统计为基础,各地区统计部门对所分管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
(三)坚持整体设计、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整体设计,统一行业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核算方法。
(四)坚持条块结合、部门协作的原则。以政府统计为主体、部门统计为补充,实现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四、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间职责分工
在全市建立系统、科学、高效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即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在地统计为基础、与行业统计相结合、政府统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统计指标相对应、常规统计与普查统计数据相衔接的一套完整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
(一)政府统计机构。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组织、协调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具体包括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的制定及修订;组织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及统计报表管理工作;根据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发布本地区服务业综合统计信息;遇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在本级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精神和2007年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市统计部门上报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的同时,积极配合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找到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必要时应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的衔接。特别是在即将开展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这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中,与各地区政府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摸清我市服务业的家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