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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8]33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为使各地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我厅组织省内专家编制了贵州省房屋登记簿、贵州省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房屋登记申请表(试行)等,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各类房屋登记操作规程,熟悉各类登记申请表格的填写要求,掌握房屋登记簿的编制方法和登记技能,确保《办法》2008年7月1日顺利施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和在交易大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依法登记意识。为了做好宣传工作,省建设厅组织编写了贵州省房屋登记宣传提纲,供各地在宣传中参考。

  三、各地要根据房屋登记工作需要,抓紧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重新布置。2008年7月1日,新的办事程序、操作规程、业务流程、收费标准、表格样式等内容要重新上墙和向老百姓提供。

  四、要设置专门的政策咨询点,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咨询工作。在《办法》施行的初期,要多设置咨询点,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规定。

  五、要抓紧做好各类房屋登记工作,2008年7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房屋登记簿,办理各类房屋登记,登记中要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登记。要制定工作计划,2010年前对已登记的房屋要全面建立房屋登记簿。

  六、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制度。各地应当继续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时,要提醒申请人及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告之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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