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面积、人口分布等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大型、中小型等。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灾后收留附近地区居民,具备供避难居民生活一定时段的基本能力保障;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中转地点。
(三)保证安全实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可能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
(四)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标志设置可参考相关标准执行。
(五)配备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讯设施等应急设施。合理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分区,如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物资(如食品、救灾物品、油料等)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并设立相应标志。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推进计划
从2007年开始,在1-2年内,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2个应急避难场所,市区先在盛元广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逐步推广到各县(市、区)及各乡镇。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
(一)各县(市、区)发改、地震、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还应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合理安置灾民,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以及通知、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救灾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办法,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市地震局要建立市、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制度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