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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卫生局、编办等《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进行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做好分流人员经济补偿标准的制定、档案接管工作。

  编制部门:要做好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办法,做好人员聘任、解聘、安置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财政预算以及“三金”缴纳工作,将乡镇卫生院业务经费和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三金”列入财政预算。统发离退休职工全额工资和离岗退养职工的基本工资。核发落聘分流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缴纳其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受聘和解聘人员“三金”缴纳管理和指导工作。

  监察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纪律检查,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各县(市、区)在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二)把握政策,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落聘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医务人员,应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前,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非医务人员,须办理提前退养手续;2005年12月31日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无医学中专学历或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缴纳。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辞职后,参照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有关规定可享受三年全额工资待遇,由原单位视财务状况,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其人事档案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保管。

  对未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交流调剂和分流安置,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经调剂后仍未被聘用或不胜任医院工作的人员,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不保留原单位岗位待遇,由本单位发给本人70%的基本工资。待聘期满后提供第二次聘用机会,对仍未被聘者,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深化我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宁人发〔2002〕199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不接受转岗、轮岗安排,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经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解聘。被辞退、解聘人员,其经济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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