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卫生院受聘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应具有相应的卫生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5、新受聘人员必须具有普通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新受聘人员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制。受聘人员的权利和聘用程序按宁政办〔2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改进院长选拔任用机制。
1、明确院长职责。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卫生院工作,依法管理和制定、实施卫生院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聘用、考核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
2、改革和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卫生院院长由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报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院院长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
3、严格院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实行院长聘任制。院长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年,经考核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可以连聘、连任。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并把考核、审计结果作为院长奖惩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5、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应主动接受医院全体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医院的工作,接受社会评价;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请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改革工资分配机制。乡镇卫生院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本着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不搞工资统发的要求,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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