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各级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和定期协商制度。劳动保障、经委、国资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组织实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2、国资委负责解决监管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组织调查摸底,制定清欠工作计划,落实经营者责任;推进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指导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做好解决拖欠工资工作;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
3、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公安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对不认真执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6、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和出让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对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再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8、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查处因拖欠工程而造成的拖欠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对发生拖欠行为不能按时清欠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再为其办理新的招、投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