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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吴政通字〔2007〕16号 2007年10月20日)


  为了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改善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崭新的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吴忠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暨绿化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现就市区内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区域为: 东起211国道柴渠路,西至市区滨河大道;南起友谊路向南延伸300米,北到市区黄河路的城市区域内的所有街路、巷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空地)从事各类经营行为。

  三、在整治区域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店外经营、倚门经营和夜间占道烧烤及摆放桌凳、占道洗车、修理、加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实行座商归店经营。如拒不整改,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四、规范道路交通和停车秩序。对市区内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以及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放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严肃查处,主要整治以下违章行为:

  (1)机动车不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的;

  (2)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范围内停放、占用盲人通道的;

  (3)人力三轮车不按规定线路营运,扰乱城市交通秩序的;

  (4)电瓶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5)闯红灯、随意调头,在市区内鸣笛等违规行为。

  五、 全民参与,配合开展综合整治各项工作:

  (1)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任务要求,切实做好卫生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和保洁,并积极制止门前各类违规违章现象。对门前发生的占道经营现象,业主有责任并有权利清理门前摊点,以保证门前秩序良好。

  (2)严禁在人行道、街面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放废物,严禁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口香糖、瓜果皮壳、纸屑、烟蒂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污物;严禁乱扔玻璃瓶、饮料罐、废电池和乱扔动物尸体、畜禽脏器等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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