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对所办事项做出办结、答复的时限要求。对承办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对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的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七是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实行服务承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服务事项、内容、程序、标准、依据以及监督办法等向社会公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承诺。承诺的内容要反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所作的承诺要简明扼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八是实行否定报备制。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经办人员或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九是推行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和基层单位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增强政府的执行力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行政监察问责。建立完善行政问责制,在市监察局成立政府效能投诉中心,强化行政监察力度。对履行职责贯彻决策缺位错位及失职过失等现象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行政执法等方面群众投诉的问题,一律追查到底;凡是查证属实的,一律处理到位,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在受理范围上,凡是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都要纳入受理范围;在处理投诉上,坚持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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