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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愿无偿献血者表彰奖励办法

吴忠市自愿无偿献血者表彰奖励办法
(2008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全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比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自愿无偿献血者表彰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奖项分为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自治区级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
  第四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达到下列标准者,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和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的表彰:(1)自治区级金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35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2)自治区级银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25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3)自治区级铜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15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4)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用于奖励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自愿无偿献血者。
  第五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达到下列标准者,可推荐参加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的表彰:(1)国家级金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40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2)国家级银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30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3)国家级铜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20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
  第六条 申报各类奖项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须向市卫生局提交本人先进事迹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资料。
  第七条 市卫生局组成“自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奖项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凡是达到自治区级表彰标准和国家级表彰标准的自愿无偿献血者,按照有关规定和上报程序推荐上报。
  第八条 获得“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自治区级无偿献血奉献奖”的自愿无偿献血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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