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45%、三级医院35%;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降低10%(急救、抢救除外)。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吴忠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范围的,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按80%给予支付,最高支付8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6.学生、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支付80%,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门诊大病待遇。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及血透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符合吴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本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上述住院报销的规定支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辖区内各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救助待遇,由民政部门管理服务。
七、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一)组织管理
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决策、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吴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发证、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
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建设应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需求,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进入社区。
政府成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多方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