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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四、基金筹集
  参保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按280元筹集,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市、县财政补助20元;盐池、同心、红寺堡,自治区财政补助36元、本级政府财政补助4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104元,政府补助176元。对重度、孤寡残疾人员个人缴费仍有困难的,由残疾人保障基金给予一定补贴。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110元筹集,个人缴纳3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114元。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我市各类中小学就读的子女也可参保,享受的政府补助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四)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基本医疗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五)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各市、县(区)财政预算,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数,审核确认各自承担的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六)建立吴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调剂制度,按照当年基金实际收入的5%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七)开展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筹资水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3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60元,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其中属于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保、重度残疾学生、儿童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60元,由自治区政府全额补助。
  (八)因发生重大疫情、灾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财政垫支。
  五、参保缴费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二)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同一户籍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全员登记参保。
  (三)缴费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全员按年缴纳。居民可于上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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