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吴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吴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8年6月26日)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2008年6月份开始启动,年底前覆盖面力争达到50%以上;2009年达到90%;2010年基本形成具有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的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降低医疗保障费用,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
  (二)坚持以保障水平确定筹资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原则。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三、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吴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具有吴忠市所辖县(市、区)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二)出生40天以上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城镇其他18岁以下未成年人;持有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手续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未成年子女。
  (三)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四)其他城镇居民。以个人身份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失地农民。
  (五)吴忠市所属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水平、统一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县(市、区)分级统筹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