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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五、实施《纲要》的保证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老龄工作方针的核心是党政主导,因此老龄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把老龄事业重要指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
  (二)加大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
  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特困老人救助、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老龄科研等项目,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建立老龄事业经费投入的增长机制。 在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涉老工程或计划。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市外资金投入发展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境外资金等多元化的老龄事业发展投入机制。
  (三)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和老龄产业发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龄产业。对兴办老年公寓、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等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从政策上给予扶持,降低其运营成本和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经营回报,以便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老年福利事业,对捐赠老年福利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老年服务市场化运作力度。
  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中,应按规定建设一定数量的老年设施和场所,并做到同时立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城乡闲置的厂房、宾馆、幼儿园、小学、职工医院等,在改变用途时要优先考虑改建成养老服务设施。
  现有适宜服务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设施,不分归属和性质,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切实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人员、编制要适应“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配强配齐,按县(市)不少于5名、区按不少于3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机构纳入《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落实办公条件和经费。对从事老龄工作的干部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并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体系中,加快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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