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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公募活动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公募活动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8〕25号 2008年3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社会公募活动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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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公募活动规范管理的意见
(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前,我市注册登记的公募性基金会极少,而各种以助孤、助残、助医、助学、扶贫济困为目的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公募活动较为活跃。这种现象虽有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多头劝募、多头管理、各自为战、相互竞争等问题,既不利于慈善总体优势的形成,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募活动的公信力。为加强公募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募行为,提高公募活动的整体效益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活动中的补充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政部门是社会公募活动的扎口管理部门。除慈善会、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募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公益性募捐活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内部进行。
  二、除经有权机关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外,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种公益性募捐活动都应在慈善这面旗帜下规范有序地进行,纳入统一管理。开展各种专项劝募活动,事先要向民政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包括募集活动名称、劝募范围和规模、资助对象和形式以及预期效果等),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鉴于新闻媒体在社会公募活动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对徐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两家新闻媒体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经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慈善会副会长)批准,即可组织开展针对某一突发事件的临时、一次性公募活动,实施快速救助,但所募集资金必须纳入市慈善会定向管理。
  四、市慈善会设立若干专项账户,实行分类管理。经批准的公募活动所募集的资金先入慈善会专项账户,再由市慈善会支付募集单位定向开展公益救助活动所需资金。
  五、经批准的公募活动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可由市慈善会代为向捐款单位、个人开具捐款收据,以作为捐款单位、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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