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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无锡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考核结果评价分等

  考核结果评价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和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四个等次。节能目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次。千家企业考核结果评价分等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县)、区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二)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经市经贸委初步审核后,企业于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省经贸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三)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完成百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完成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县)、区政府和市经贸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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