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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无锡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无锡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无锡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日

无锡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008年3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将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干部政绩和企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市9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

  (三)列入江苏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市21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企业);

  (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区、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设置相应节能目标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工作措施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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