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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意见


  (四)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经市(县)、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废旧物资收购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及时公布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文件。绿化园林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力通道内超高且危及电力线路安全树木的清理工作,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绿化建设与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矛盾。

  (七)电力企业要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电安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

  电力企业和用户要遵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序用电的规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电力企业和用户要服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用电安排,实行有序用电。电力用户要加强电力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危及公共用电安全。

  (八)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

  三、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电力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提高全社会电力保护的意识,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电力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电力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电力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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