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锡政发〔2008〕10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现就贯彻《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2008年底前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期未转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累计储存额在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一次性发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滚动记帐过渡为按实际到帐时间记帐,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基金征缴和清欠力度,对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滞纳金。市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规范并严格执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得同意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经核实符合条件办理补缴的,应按照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利率(1995年底前的年限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一并缴纳应缴额利息,其中属具有劳动关系而应缴未缴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按照唯一性原则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具有两份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本人选择留存其中一份,终止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