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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推动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8.违法违规用工的;

  9.主要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制定的限额标准的;

  10.在进出口申报、查验、征税环节违反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

  11.未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的;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

  (三)对调整计划内不按进度要求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1.对列入调整计划超过调整期限的企业,取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止享受相关建设规费减免以及锡政办发〔2006〕72号文件对租赁国有划拨土地企业奖励等优惠政策;

  2.对搬迁范围内的“三高两低”、“五小”企业严格按照整治要求,清理对其原有的各类优惠政策;

  3.暂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和暂不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减免事项;

  4.暂不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不受理循环经济扶持项目、重点节能改造扶持项目和清洁生产奖励政策申报;

  5.暂不受理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国债等各类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

  6.加强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涉及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对涉及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加强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对调整未到位且环保和安全尚未达标企业或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金融部门要停止授信,逐步收回已放贷款。

  8.纳入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范围,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和排污信用公开制度,按照太湖流域环境保护最高要求,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

  9.严格控制企业的电力扩容项目,对列入高耗能行业限制、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对超过计划用水的企业施行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水价政策,暂不办理新的取水申请;

  10.在水、电、气等能源资源供应紧张时期,实施能源资源的减量、限量;

  11.依法加大节能监督力度,重点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耗(电耗)定额考核管理。

  12.对未按计划搬迁调整企业的运输采取限时、限量、限排放等限制性措施。

  13.除必要项目外,对其现址建设改造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国土部门不再受理其现址用地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发放其现址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再审批其现址项目环评文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节能部门不再受理其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其现址的新建项目和增加排污总量、扩能改造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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