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推动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3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推动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依法推动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意见
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6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布局调整的意见》(锡委发〔2005〕35号)、《关于加快推进无锡市区工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政策意见》(锡经贸发〔2006〕60号)、《关于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274号),为全面完成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任务,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调整计划内未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加快实施搬迁调整,特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办发〔2005〕3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0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锡政发〔2006〕289号)、《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7〕306号)、《市政府关于开展“五小”企业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7〕265号)、《市政府关于推进第二轮“五小”及“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8〕145号)以及省、市其它相关政策规定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