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要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应提前向市引进办提出申请,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二、未经我市认定承办组团资格的单位,包括各类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擅自跨行业、跨单位、跨部门组织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
三、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要经市引进办按照国引办发〔1993〕13号文件进行评估认可,各单位不得与未经市引进办认可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签署培训协议或合同。
四、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
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3〕600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超标准收费或以回扣等手段招揽培训人员;派遣和接受学员单位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费用支出情况;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15天内,组团单位要结清帐目并向市引进办提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市引进办和市外事办对出国培训经费收支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