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 深人发〔1997〕69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对象。
二、考核登记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次继续教育的形式、课程名称、时间以及成绩等均为考核登记内容。
(一)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国内培训、出国培训、出国进修、出国考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研修班、自学等。晋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课题的培训。
(二)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指各种办班的名称,包括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讲座、报告以及计算机知识、外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