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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深人发〔1996〕65号)

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各区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学历较高人员的职务晋升问题,根据公务员管理注1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注2),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定为科员职务,如晋升副科级职务的,须在科员职务任职三年以上。

  二、硕上、博士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注3),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根据职位要求及本人的德才表现,硕士生可以晋升副科级职务;博士生可以晋升正科级职务。

  三、(此条废止)(注4)。

  毕业生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必须在职数限额内进行。

  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非政府系统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注2、注3 此处原文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注4 此条原文为:三、已有两年以上工龄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年,试用期间可以根据职位要求和本人表现,分别定为副科级职务和正科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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