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下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0)。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实施教学的培训机构将其培训情况登记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印,参加其它培训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验印,作为其任职、定级、考核、晋升的凭证。
第三十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参加离岗培训的公务员,其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统计表(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公务员(下同)。
注2 此处原文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注3 此处原文为:《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注4 此处原文为:更新知识培训(文中的“更新知识培训”均已改为“在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