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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改)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深圳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编写适合各类型培训的教材,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指导其它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构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8)。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部分在职培训(注9)。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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