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机关新录用人员进行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注5)。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6)。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在职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设置,并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7)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