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注1)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深人发〔1997〕71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注2):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廉洁、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有关规定(注3),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任职、定级、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注4)、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