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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改)


  (五)(此项废止);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权限为: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二)任处级以下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各区、市直各部门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审批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三)任副局级和非领导成员的正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注7 此项原文为:(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注8 此项原文为:(三)审批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

  注9 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审批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注10 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注11 此条原文为: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而拒不参加离岗培训,或培训合格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培训不合格的,以及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纪行为的;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的,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注12 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下列所列情形的,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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