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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改)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退人员重新就业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工作介绍信和转递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辞职辞退人员对辞职辞退处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注20)。

  第三十四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或伺机报复。违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刁难申请辞职人员,也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公务员,(下文中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表述均修改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再另行加注)。

  注2 此处原文为:列入实施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注3 此处原文为: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

  注5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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