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注1)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 深人发〔1996〕6号)
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注2)人事部门、各区人事局: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注3)。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注4)。
第三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要严格掌握政策,贯彻慎重、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