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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

  各市、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筹措(其中财政承担80%),同时应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其中平江、沧浪、金阊区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市财政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市(区)民政、街道(镇)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每笔临时救助,不论救助资金多少,被救助者均必须填写《苏州市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在领取救助金时,被救助人必须亲笔签字(盖章);各街道(镇)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严格加强被救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脑化管理,各类数据、资料保管最低年限5年,属于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工作,必须根据这一特征,把握好临时救助的次数和金额,以体现救到急处、救到实处,发挥最大绩效。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以后1年度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的资格。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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