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
各市、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筹措(其中财政承担80%),同时应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其中平江、沧浪、金阊区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市财政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市(区)民政、街道(镇)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每笔临时救助,不论救助资金多少,被救助者均必须填写《苏州市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在领取救助金时,被救助人必须亲笔签字(盖章);各街道(镇)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严格加强被救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脑化管理,各类数据、资料保管最低年限5年,属于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工作,必须根据这一特征,把握好临时救助的次数和金额,以体现救到急处、救到实处,发挥最大绩效。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以后1年度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的资格。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