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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8.由单位或集体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9.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社保补贴;

  10.各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居(村)委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苏州市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等。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镇级(含镇)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居(村)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居(村)委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镇)民政部门。

  街道(镇)民政部门自接到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向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者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或提供服务,同时按月报区(市)民政局备案。三城区(平江、沧浪、金阊)由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社区先预支救助,或由街道(镇)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第十条 对突发性的危重病患者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其他困难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

  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

  第十一条 街道(镇)民政部门为临时生活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分类定期救助机制。对在劳动年龄段就业一时有困难的特殊人员,为帮助其解决生活问题,可发放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救助金按城乡低保标准,时间3~6个月,审批权在区(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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