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市、区确定。
第五条 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并注意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第六条 小额临时性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大额和一定时期内定期救助,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享受救助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开户账号。
第七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可参照申请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一) 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农业、林业、副业、渔业及多种经营、务工等收入;
3.离退休金、老年居民(农民)养老补贴、失业保险金;
4.遗属生活补助、征地保养金;
5.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7.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8.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彩票中奖、特许权收入;
9.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承包)收入、转让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补贴资助性收入等;
10.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金;
4.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5.因公(工)负伤或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6.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金;
7.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