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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8〕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8〕46号),参照《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针对不同的困难人群实行分类施保,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解决暂时困难,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

  (二)因重病、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人员;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四)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五)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八)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雪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疾病传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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