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培训在试用期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注5)。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6)。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在职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设置,并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7)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深圳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编写适合各类型培训的教材,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指导其它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构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8)。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部分在职培训(注9)。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下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0)。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实施教学的培训机构将其培训情况登记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印,参加其它培训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验印,作为其任职、定级、考核、晋升的凭证。
第三十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参加离岗培训的公务员,其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统计表(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公务员(下同)。
注2 此处原文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