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深人发〔1996〕65号)
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各区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学历较高人员的职务晋升问题,根据公务员管理注1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注2),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定为科员职务,如晋升副科级职务的,须在科员职务任职三年以上。
二、硕上、博士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注3),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根据职位要求及本人的德才表现,硕士生可以晋升副科级职务;博士生可以晋升正科级职务。
三、(此条废止)(注4)。
毕业生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必须在职数限额内进行。
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非政府系统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注2、注3 此处原文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注4 此条原文为:三、已有两年以上工龄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按照《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年,试用期间可以根据职位要求和本人表现,分别定为副科级职务和正科级职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注1)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 深人发〔1996〕6号)
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注2)人事部门、各区人事局: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注3)。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注4)。
第三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要严格掌握政策,贯彻慎重、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注5):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权限为(注6):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二)辞去公职的,按任免管理权限审批,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和备案(注7);
(三)有权机关审批备案后,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注8)。
第九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呈报单位,同时抄送市(区)住宅、房管部门;
(四)所在单位会同市(区)住宅、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辞职人员的住房处置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注9)。
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注10)。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