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效防范和控制创投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十)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通过税收和资金倾斜,在各高新园区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专业园区等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产业集群,突出特色产业和关联支持产业,形成创投的栖息地,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化、产业化进程,努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链。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投提供丰富的项目源。鼓励各类创投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创投税收扶持政策。经过发改委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加强创投引导,设立市本级创投引导基金。依照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到202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积极支持创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以参股或提供担保等形式对创投企业给予支持,帮助创投企业扩大资金规模,增强投资信心,参股部分作为优先股按照同期国债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余超额收益由其他股东分享。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建立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启动资金补贴,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