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五)基本原则。坚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投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大胆拓展更广泛吸引海外创投的领域和渠道,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国内创投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投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投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系统,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创投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六)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苏州打造成创业投资的集聚地,形成“国有创业资本为引导,民间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2010年,全市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达到40家以上,其中各级开发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投促进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三、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七)拓宽创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投企业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八)规范设立创投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