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8〕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小组。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1)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和规章草案对照表。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起草说明、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信箱:szfgc@163.com。
四、扎实做好准备项目的调研工作。凡列入2008年政府规章准备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调研工作,明确准备项目的基本内容以及工作进度。条件成熟的,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立法项目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对计划作适当调整。有关准备情况,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