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工商[2007]56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部分修订,现行的《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试行)》(大工商[2002]36号)文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执法办案部门准确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履行好自由裁量的法定职权,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对原制度中的有关内容集中进行了修订。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各直属分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实行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和效力等级高的法优于效力等级低的法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考虑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