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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

天津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
(津牧医[2008]1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推进动物检疫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管理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主管本市动物、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工作。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工作。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网址),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受理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本着有利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原则,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他场所)合理设置区域性的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区域范围内的检疫申报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到有关场所(单位)的工作机构可以设置为动物检疫报检点,但只能受理本场所(单位)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报检点的设置数量、地点,具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区县设置的区域性动物检疫报检点,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准、备案。

  第六条 区域性动物检疫报检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固定、整洁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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